今天
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发布关于川南渝西毗邻地区实施
“互认互提”政策的通知和政策解读
一起来看看
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川南渝西毗邻地区实施“互认互提”政策的通知
各缴存单位、缴存职工:
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国内大循环,更好地推动川南渝西毗邻地区一体化发展,经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会2024年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,自2024年12月1日起,我市实施川南渝西毗邻地区购买自住住房“互认互提”政策,即我市缴存职工在泸州市和重庆市永川区、江津区、荣昌区、铜梁区等五地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时,取消户籍所在地、工作所在地的限制市公园管理中心 。缴存职工在2024年12月1日(借款合同签订时间)前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时,仍按原政策执行。
该政策的执行期限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(含)市公园管理中心 。
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2024年12月24日
政策解读如下

《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川南渝西毗邻地区实施“互认互提”政策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经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会2024年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,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市公园管理中心 。
一、调整内容
自2024年12月1日起,我市实施川南渝西毗邻地区购买自住住房“互认互提”政策,即我市缴存职工在泸州市和重庆市永川区、江津区、荣昌区、铜梁区等五地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时,取消户籍所在地、工作所在地的限制市公园管理中心 。
二、执行期限
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(含)市公园管理中心 。
解读:
自住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再交易住房;
认定时间以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;
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在2024年12月1日前和2026年11月30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,住房公积金提取时,均须提供工作地或户籍地证明市公园管理中心 。
例1:职工甲于2024年11月25日(借款合同签订时间)在重庆市铜梁区购买一套自住住房,其还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,须提供工作地或户籍地证明市公园管理中心 。
例2:职工乙于2024年12月15日(借款合同签订时间)在重庆市永川区购买一套自住住房,其还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,取消工作地、户籍地限制,在该套自住住房存续期间,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仍按该政策执行市公园管理中心 。
例3:职工丙于2026年11月30日(借款合同签订时间)在重庆市江津区购买一套自住住房,2027年11月,其还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,取消工作地、户籍地限制,在该套自住住房存续期间,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仍按该政策执行市公园管理中心 。
例4:职工丁于2026年12月1日(借款合同签订时间)在重庆市荣昌区购买一套自住住房,其还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,须提供工作地或户籍地证明市公园管理中心 。
来源丨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责编丨许航
审核丨曾媛